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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民法院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彭远洪卫生行政许可一案第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与被上诉人彭**卫生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内中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明原审原告向原审被告提交执业医师资格申请材料和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送达《告知书》的具体时间等案件基本事实,其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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