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张**、陈**、张**、绵阳市**业主委员会与绵阳市城乡规划局及绵阳市**有限公司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绵行终字第8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日,申请再审人张**、张**、陈**、张**、绵阳市**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张**、陈**、张**、绵阳市**业主委员会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张**、陈**、张**、绵阳市**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张**、张**、陈**、张**、绵阳市**业主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