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赵**与古蔺**源局、钟*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赵**与被告古蔺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钟瑶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赵**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古国土资农占字(2011)第748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赵**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系古国土资农占字(2011)第748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所许可第三人钟*建房占用地块的使用权人,即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系本案的适格原告,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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