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充**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2日,本院收到西充**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并受理,受理案号为(2015)顺法行登字第45号。西充**有限公司起诉的主要事由是:一是西充县实验驾校使用的土地违法。二是西充县实验驾校没有符合要求的训练场。由于西充县实验驾校不符合申办驾校的许可条件,同时西充县实验驾校没有符合要求的加练场地。故应当撤销其驾校的行政许可。起诉人作为依法成立的驾校,南充**管理局的违法许可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南充**管理局对西充县实验驾校作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违法;2、撤销西充县实验驾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许可西充县实验驾校进行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行为,其涉及的行政主体是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相对人是西充县实验驾校而不是西充**有限公司。西充**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针织品加工、制造及其配件货物销售,而西充县实验驾校主要从事的是驾驶员的培训等。无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都对西充**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质的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