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筠连县**有限公司诉被告筠连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第三人宜宾市**责任公司筠连分公司交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筠连县**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经协调处理,被告已作出改变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筠连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筠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