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正县畜牧兽医局与王和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方正县畜牧兽医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方草罚(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王*(大)交纳罚款人民币242.93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大)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方正县畜牧兽医局作出的方草罚(201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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