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成**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戴**、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戴**、成淑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成淑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上诉人冯**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铁心桥街道办事处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李**与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毛**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林**与被上诉人**浦口分局拆迁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万**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董**、南京市**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