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京**境保护局因南京**限公司未履行该局作出的溧环罚字(2014)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南京**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南京**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南京**境保护局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京**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南京**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