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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泥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区人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江宁人社察理案(2014)第000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建**司自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苗**、林*等109名职工2013年9月至11月份工资511629.68元,同时按上述金额50%的标准向上述职工加付赔偿金255814.84元,两项合计支付767444.52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区人社局于2014年1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合法。依照最**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区人社局申请执行的江宁人社察理案(2014)第0003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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