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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南京江**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人社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因南京江**限公司未履行该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江宁人社察案字(2014)第00556号),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期十日内到南京市江宁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宋**、何**、吴**等45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玖仟零壹元肆角柒分(1569001.47元)(此款不含45名职工其个人应缴纳的574618.36元)。因被执行人江**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于2014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电公司部分拆迁补偿款项,被执行**电公司已与部分员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承诺继续与余下员工进行沟通协调和解事宜。本案短时间内难以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亦同意本案暂终结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作出的江宁人社察案字(2014)第005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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