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江苏**路管理处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已协调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江苏**路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丰县**办公室与丰县雨**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丰县卫**委员会与张*、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丰县卫**委员会与李**、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丰县卫**委员会与张**、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丰县卫**委员会与侯**、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睢宁县**育委员会与王**、沈**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睢宁**源局与江苏五**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睢宁**源局与睢宁县古邳镇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睢宁县国土资源局与睢宁泰和置业**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