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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卫**委员会与张**、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张**、何**于2010年3月和2013年12月分别生育一女孩,2014年2月登记结婚,属于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非婚生育两个孩子。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4日对被申请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告知了违法生育事实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金额,被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14年11月18日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送达了丰计征决字(2014)1122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张**、何**分别按照基本标准(2012年丰县农村居民人均存收入9783元)的五倍各征收社会抚养费48915元,合计97830元。因被申请人张**、何**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5日催告被申请人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的义务,被申请人仍不履行。2015年6月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销,其行政职权由丰县卫**委员会履行,2015年7月7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及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未申请听证。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丰计征决字(2014)1122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丰计征决字(2014)1122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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