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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卫**委员会与李*、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李*、王**于2011年、2014年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孩子。申请人丰县**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29日对被申请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告知了违法生育事实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金额,被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14年8月4日丰县卫**委员会对被申请人送达了丰计征决字(2014)1091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李*、王**分别按照基本标准(2013年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0957元)的五倍各征收社会抚养费54785元,合计109570元。因被申请人李*、王**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7日催告被申请人履行征收决定书规定的义务,被申请人仍不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及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未申请听证。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丰计征决字(2014)1091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作出的丰计征决字(2014)1091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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