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丰县卫**委员会与李*、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黄**、曹**与徐州经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亓秋新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永安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与睢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贾学习与江苏**路管理站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江苏**路管理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睢宁县**育委员会与王**、沈**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丰县**办公室与丰县雨**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丰县卫**委员会与张*、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丰县卫**委员会与李**、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