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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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