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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学习与江苏**路管理站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学习因诉被上诉人江苏省邳州市公路管理站道路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行初字第00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学习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贾学习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贾学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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