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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锡房责决字(2014)37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锡房责决字(2014)37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无其他明显违法。该行政强制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锡房责决字(2014)37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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