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亓秋新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永安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亓秋新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永安街道办事处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亓秋新以“已协调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永安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亓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亓秋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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