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监督局与常州**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常州**监督局于2015年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常)质监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壹拾万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送催告履行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没有履行全部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缴纳的罚没款9500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常州**监督局作出的(常)质监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监督局申请执行的(常)质监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的费用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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