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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盐城交警七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暨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行初字第000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裴春光、杨**,被上诉人盐城交警七大队负责人吴**、委托代理人许小*、于溶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通过常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以125万元购买了一辆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原告张**于2011年1月11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车架号为WDBNG75J31A139660,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苏D。

2013年12月15日,祁**驾驶悬挂苏D号牌的梅**-奔驰轿车(苏D车的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随车)行驶至S332与S226交界处,被告单位民警发现该车车架号有挫改痕迹,遂至盐城市当地奔驰轿车4S店对该车进行输入端快速测试,测试记录显示该车实际车架号为WDDNG77X38A152783。被告于当日向祁**作出案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采取扣留机动车、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该凭证上注明:“本凭证同时作为现场笔录。”

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出具通知给原告,告知原告悬挂苏D号牌的车辆被查扣,要求原告配合调查。后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祁**驾驶的悬挂苏D号牌的轿车,车架号被挫改,系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依法应予扣留。被告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采取扣留机动车、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及起诉期限。被告向祁**作出案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未向原告作出案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未告知原告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原告与案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有利害关系,故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告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并未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

被告作出案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被扣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不服上诉称,1、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证据,纯属滥用职权;2、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3、一审根据道交法第96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盐城交警七大队答辩称,事发当日祁**出示的行驶证、保险标志、年检标志均为苏D,但其驾驶的被扣奔驰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与常**管所登记的苏D不一致,我大队依法扣留了案涉车辆,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祁**在凭证上也签字。我大队作出案涉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所提供的证据、依据,原审法院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与原审判决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上诉人盐城交警七大队有作出案涉行政强制措施的职权。本案中,祁**驾驶的悬挂苏D号牌的轿车,车架号被挫改,系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被上诉人盐城交警七大队认定该违法事实,有4S店对该车的输入端快速测试记录证实,并能得到公安网查询信息、盐城市公安局车管所的车辆拓印号比对检验表等证据的印证,故被上诉人作出案涉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盐城交警七大队扣留涉案车辆时,依法作出扣留凭证,告知扣车的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并送达给驾驶人祁**,祁**在该凭证上签字确认。被上诉人盐城交警七大队作出涉案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综上,上诉人张**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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