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中,因原告盐城**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拒绝缴纳。依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张**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淮安**源局与淮安欧**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淮安**源局与淮安精**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淮安**源局与淮阴**房村委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启奉木器厂与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干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张**与响水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滨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杨**与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