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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启奉木器厂与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启奉木器厂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现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启奉木器厂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启奉木器厂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启奉木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启奉木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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