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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管理局与滨海县**品销售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滨海**管理局于2015年4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作出滨工商案字(2015)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牛肉,作出u0026ldquo;1、没收违法经营牛肉90袋计2000斤;2、处以罚款350000元u0026rdquo;的处罚。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期限内履行80000元罚款,尚有270000元未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举行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请执行人的经营者计月章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强制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滨工商案字(2015)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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