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殷**诉被告滨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王**与滨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启奉木器厂与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阜宁县交通运输管理处与崔**、崔**在法定期限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滨海**管理局与滨海县**品销售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吕**与东台市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阜宁县**管理局与盐城**限公司、盐城**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建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唐*、曹红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建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戴**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诉被告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