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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被告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中诉被告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调意见,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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