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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东台市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东台市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交通行政强制暨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协调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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