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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行诉初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戴**上诉请求依法确认盐城市阜宁县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向原审法院诉称,2013年9月27日下午4点多,原告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车内有邻居)在向阳路口见一熟人下车打招呼,被告阜宁县交通运输管理处认为我非法营运,将我车强行开走,扣押在阜宁县**有限公司13天。起诉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确认阜宁县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9月27日阜宁县交通运输管理处作出K(2013)09031102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对苏J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告知其对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宁县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日,起诉人丈夫即当日实际驾驶人顾**签收扣押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戴**在超过法定期间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间,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笫(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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