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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利局与江苏东**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靖**利局于2014年12月3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江苏**限公司作出靖水限缴字(2014)22号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缴纳2013年度、2014年度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共计543504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因占用长江岸线、老十圩港南北岸线,依照《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2013年、2014年每年均应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271752元。经申请人催缴,被申请人未能缴纳上述费用。申请人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缴纳补偿费543504元。申请人作出的限期缴费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靖**利局申请执行的靖水限缴字(2014)22号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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