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项*寿诉被告永嘉**办事处其他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10月10日向被告永嘉**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寿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项龙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