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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理委员会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义乌市杨梅岗农**园区管理委员会、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义乌市**砖瓦厂委托代理人盛玉文,被告浙江义**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金**、陈**,被告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黄镇、洪萃赛,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陈**、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浙江义**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金**、陈**,被告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洪萃赛,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义乌市**砖瓦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浙江**民法院批准,本案审限延长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砖瓦厂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杨梅岗农垦场砖瓦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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