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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陈**等与临海市汇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陈**、汪**、汪**、屈*贤诉被告临海市汇溪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由台州**民法院以(2015)浙台行辖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陈**、汪**、汪**、屈*贤,被告临海市汇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陈**、汪**、汪**、屈**诉称:2013年8月8日,被告临海市汇溪镇人民政府会同临海市**塍中心所在两头门村召开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以向上级要指标为名,骗取部分村民代表签名,获取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征用两头门村小路口3.2685公顷土地,上述土地属原告等人的承包地。后被告会同有关部门将该3.2685公顷土地的填土工程承包给他人,2014年10月16日填土工程开始时遭到村民的强烈反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权,故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承包地填土行为违法。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当庭宣读了以下证据:

1、五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拟证明被填土的地块系原告等人的承包地。

3、征收集体土地权属登记表,拟证明征收集体土地时,只向部分农民公示的事实。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填土工程的建设单位名为两头门村村委会,实为被告汇溪镇人民政府。

5、现场照片,拟证明被告违法填土的现场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临海市汇溪镇人民政府辩称:涉案土地己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被合法征用。填土工程系两头门村所为,2014年9月28日,两头门村与施工方临海**采石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0月16日,山下坦采石场委托他人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填土。被告没有参与填土,主体并不适格,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汇溪镇人民政府没有提供证据。

为查明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以下证据:

1、证人季*(两**村委会主任)、朱*(汇溪镇人民政府干部、两**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被征用土地填土工程的招投标是在汇溪镇进行,填土实际上是被告行为。

2、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3)-0774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证明汇溪镇13-5号地块集体土地己被征收的事实。

3、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及发放土地补偿款等证明,证明征收汇溪镇13-5号地块集体土地己达成补偿协议,并己发放土地补偿款等款项。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原、被告对主要内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证据1、2、4、5,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因与本案填土行为并无关联,故此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临海市人民政府因建设用地,需要征收汇溪镇人民政府两头门村小路口(汇溪镇13-5号地块)3.2685公顷集体土地,该土地为原告等人的承包地。2013年11月14日,临海市统一征地事务所和两头门村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2014年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达浙土字A(2013)-0774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征收土地方案。之后发放了土地补偿款等款项。此后被告将被征收的3.2685公顷土地的填土工程以两**村委会的名义承包给他人。2014年10月16日,填土工程实施时遭到部分村民的反对,目前填土工程己基本完工。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对其所承包的土地填土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汇溪镇人民政府在国家征收汇溪镇13-5号地块后,在原告等人的反对下,未通过法定程序,于2014年10月16日擅自让他人对涉案土地进行填土,程序不当,其行为违法。本案的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填土行为实际上是被告所为,被告提出其没有参与填土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填土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临海市汇溪镇人民政府对汇溪镇13-5号地块填土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汇溪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至浙江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州分行营业部;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汇款时应同时注明一审案件案号)。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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