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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诉阜阳市人民政府强制处置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崔**起诉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处置及行政赔偿一案,安徽省**民法院作出(2015)阜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裁定不予受理。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阜阳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5月认定安徽**技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同时认定崔**被非法集资并作出行政强制处置决定,2008年初行政扣押了崔**投资该公司林纸一体化的合法财产。七年来,阜阳市人民政府懈怠、推诿、拒复、拒不返还财产、拒不履行法律程序、拒不向崔**提供确定行政处置内容性质的法律文书证件,侵犯了崔**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决阜阳市人民政府对其投资性质认定和强制处置的行政行为无效并行政赔偿;判决阜阳市人民政府按其实际损失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崔**诉求涉及安徽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岛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该案已经该院(2009)阜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太岛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处罚金,对尚未返还的款项予以追缴返还,本院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146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因此崔**的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崔**向本院上诉称,阜阳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受理,因此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0年4月29日作出的(2010)皖刑终字第0146号生效刑事裁定,认定了上诉人崔**在本案中提及的其投资的太**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存款金额达608783899元。因此,对上诉人所称的其向太**司投资的合法财产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刑事司法行为,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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