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天台县**村民委员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徐**、徐**、许**、许**、许孔系诉被告天台**办事处及第三人天台县**村民委员会为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徐**、徐**、许**、许**、许孔系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行政争议双方已自行和解,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许**、徐**、徐**、许**、许**、许孔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徐**、徐**、许**、许**、许孔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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