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中,因原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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