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执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账户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林建设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696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