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高**与栖霞市桃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张*、张*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枣庄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枣庄市薛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殷*、杨**行政裁定书
李**与潍坊市潍城**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潍坊市**子分局与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潍坊市**子分局与于**执行裁定书
潍坊市**子分局与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