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新**商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8月21日改变被诉行政行为,2015年9月8日原告以被告新**商局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同意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