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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香诉被告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行政强制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向原告范*香送达缴费通知,通知其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人民币伍*元整。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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