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威海**理委员会土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张**与新泰**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与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刘**与新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泰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与泰安市**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日照舒斯贝**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盛*与五莲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日照**护局与日**轮厂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日照国际海洋城社会事业局与宋**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日照国际海洋城社会事业局与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