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东阿县新**村民委员会因诉被上诉人东阿**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王**,上诉人东阿县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侯**,被上诉人东阿**办事处负责人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东阿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