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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北京)国际**限公司诉郑州市交通路政管理支队行政强制拆除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交通路政管理支队因与被上诉人汉**(北京)国际**限公司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交通路政管理支队因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已经通过协商解决,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汉**(北京)国际**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交通路政管理支队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汉**(北京)国际**限公司自愿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郑州市交通路政管理支队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汉**(北京)国际**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交通路政管理支队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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