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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原阳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违法与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诉原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阳县政府)确认行政强制违法与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开封**民法院(2012)汴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26号行政裁定,提审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申请人原阳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二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民法院作出的(2012)汴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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