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义堂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义堂分局行政强制一案时,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本院已向原告送达限期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