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义堂分局行政强制一案时,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本院已向原告送达限期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康**与郓城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菏泽**业开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菏泽**业开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闫建业诉新郑市人民政府、孟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审裁定书
杨**诉原阳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违法与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新乡市人民政府与耿**、耿建义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新乡市人民政府与韩**、耿**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