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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开封**民法院(2014)汴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郑州市人民政府拆除张**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二是郑州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对张**进行行政赔偿及赔偿的数额的确定。一审仅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但对第二个争议焦点相关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民法院(2014)汴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开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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