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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郓城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诉被告郓城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戒毒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告郓城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于2014年12月17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康**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公安局的起诉,并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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