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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与耿**、耿建义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乡市人民政府因与耿**、耿**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济源**法院(2014)济中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吕**,被上诉人耿**、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法院(2014)济中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济源**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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