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业诉新郑市人民政府、孟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中,原告闫建业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建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建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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