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鹤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鹤壁市交通运输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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