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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对吴某某、李**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0日对被申请人吴某某、李**夫妇作出新人口征决字(2014)060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二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650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0605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0605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予以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0605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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