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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因被上诉人周**诉其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行初字第00076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胡*,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行初字第0007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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