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限公司与某公安厅、某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公安厅、某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中,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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