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公安厅、某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中,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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